EDUWIKI

外国在华工矿企业

外国在华工矿企业,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在中国开办的工矿企业,其发展可以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中日甲午战争为界,分前后两期。

首先出现的是为外国轮船公司服务的船舶修造业。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英人在黄埔开设的柯拜船坞是第一家外国工厂。外商船厂约始于1851年(咸丰元年)设立于上海的美商伯维公司。至1866年(同治五年),上海已先后开设过十几家外商船厂。其中英商祥生(1862)、耶松(1864)两家资本最大,它们先后收买了一批华洋船坞,到甲午战争前已能建造二千吨以上的汽船,雇工约四千人。1900年两厂合并为耶松船厂公司,资本增至五百五十余万两;1906年再增为七百一十多万两,成为一大垄断企业。

茶和丝是当时最大宗出口商品。60年代初俄商即在湖北、湖南茶产区设手工砖茶厂;70年代在汉口有四家用蒸汽动力的砖茶厂,并在九江、福州设分厂,成为甲午战争前一项重要工业。外商丝厂,在80~90年代才出现,并集中在上海。到甲午战争前有旗昌(后改为宝昌)、怡和、公平、纶昌、信昌、瑞纶等厂,资本逾二百八十万两,以英资为主。外商还建有蛋厂、糖厂、轧花厂等,亦系加工出口。以上企业均服务于外国进出口商业,在资本上也多属于外国洋行或船运公司。外商经营的食品和日用品工厂投资不多。在上海租界,还有外商经营的水、电、煤气公司,资本有一百余万两;天津亦有小规模外商煤气厂。

总计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五十余年间,外商先后开办过一百余家工业企业,资本共近两千万元。这些工业均为外人利用权势和清政府的无能而非法设立,并无任何法律或条约根据。甲午战败后,清政府在《马关条约》中给予日本在中国通商口岸“从事各项工艺制造”的权利。列强为分享在华办厂权、筑路权和开矿权展开竞争,形成瓜分中国的局面。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工业托拉斯和资本财团也陆续进入中国。外国在华投资的规模空前扩大。从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的十七年间,外国在华开设的资本在十万元以上的工厂和大小矿场即有一百二十家,资本近一亿元。 工厂中,除已形成垄断的船舶修造业继续扩张、并有新的大型船厂开业外,投资最多的是纺纱业、卷烟业和食品工业。1897年,有怡和、老公茂、鸿源、瑞记四家纱厂在上海出现,分属英、美、德资本。20世纪初,又有日本的上海纺绩会社和内外棉会社两大托拉斯兴起。到1911年,九家外商纱厂有纱锭近二十四万枚,约占全国纱锭总数三分之一。19世纪末即有英、美、俄资本在中国设立卷烟厂; 1920年英美烟草公司在英国成立后,中国卷烟市场也归这个托拉斯垄断,它在上海、汉口、沈阳、哈尔滨都拥有卷烟厂。面粉工业主要在东北;俄国人沿中东铁路开设粉厂不下三十处,日本则以满洲、东亚两大制粉会社控制南满;英资在上海、汉口的粉厂也有一定规模。余如日资在东北,英、日资本在上海的榨油业,投资也不小。日用品工业也有发展。

公用事业有水、电、煤气、电车,其中电力发展最快,各城市新设外资电厂有十余家,资本近一千万元。原上海电光公司于1893年由英租界工部局收买,不断扩充,为后来垄断资本的上海电力公司奠定了基础。

这期间,帝国主义国家用各种手段获取的煤、铁、有色金属采矿权达五十余处,已开采者有二十九个矿务公司,资本近五千万元。其中英资开平、福公司(河南)、日资抚顺、本溪湖,德资华德(山东)、井陉(河北),比资临城(河北)七大煤矿,1911年产煤四百三十八万余吨,占全国新法采煤量的85%。

甲午战争前,外商工业以英资为主,美、俄、德次之,尚无日本投资。甲午以后所设厂矿,则英资占一半,日本跃居第二位,占23%强,俄、德均不足10%。垄断资本的发展,形成英商怡和洋行和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两大集团。怡和以贸易、金融、航运为主,但在工业上也拥有纱厂、丝厂和制糖、木材、打包等厂,并控制有其他纱厂和煤矿。满铁主管铁路,但自1900年成立到1911年,工矿业投资也达一千九百六十余万日元。

外商工矿企业财力雄厚,但早期投资主要来自在华洋行的积累,其中又大量是鸦片走私利润;在中国发行股票和公司债,亦是集资的途径之一。甲午战后,资本输出才占重要地位,多采取中外合资形式,而所有重要外资矿场,大都是夺取中国原有产业,例如1900年英人“收买”开平煤矿时,估计该矿资产值八十五万英镑,英方实有资本最多不过十五万英镑。

外资企业受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庇护,纳税上并有优惠,故大多利润优厚,积累甚快。祥生、耶松两船厂1900年合并时资本增加一倍有余,到1911年又获利一千余万元;1897年设立的怡和、老公茂、鸿源、瑞记四家纱厂,到1911年共盈利六百余万元。上海电力、煤气、自来水三公司,1895~1911年共盈利九百余万元,几近1895年资本的五倍。因此,外国在华工矿企业的实际资产远大于其设立资本。估计它们的实际资产在1895年约值两千八百万元,到1911年猛增至三亿五千万元。但帝国主义当时在华投资以金融、贸易、运输业和政治性借款为主,工矿企业资产在1895年估计仅占全部外国在华投资的11%强,到1911年还不足10%。